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2民初22131号
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