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
被告:大连金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金宸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