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94号327幢2层。
法定代表人:芦晋太,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山西太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航仪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一审第三人山西太航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太航仪表公司以其与远东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航仪表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包剑平
审判员杜军
审判员朱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