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94号327幢2层。
法定代表人:芦晋太。
第三人:山西太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商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并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晋高评字(2002)第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包括太航大酒店栋楼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过户到第三人山西太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将商务楼建筑物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第三人山西太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将太航宾馆实物资产(不含南楼),建筑物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山西太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
四、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535400元、违约金(应按金额1823.843万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四向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应按金额1981.93万元为基准每日万分之四向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784元;
五、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