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与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太原太航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红民二初字476号
原告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丰华街421号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为。
被告太原太航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