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住太原市亲贤北街94号327幢2层
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并州南路1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01执5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