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2965号
原告: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花林集镇。
法定代表人:沈培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松,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敏,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桥村。
代表人:潘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志正,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雨晨,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剑锋
审 判 员 吴乾权
人民陪审员 胡季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秦海燕
书 记 员 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