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镇花林集镇。
法定代表人:沈培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敏,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松,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郑爱萍,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爱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爱萍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67万元并支付该款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12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郑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爱萍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爱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爱萍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0年12月28日在(2020)浙0503执445号案件中分别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89.72元、2788.27元、2303.58元、2179.43元。被执行人***名下浙EV××**、浙E9××**车牌小汽车,本院在(2020)浙0503执989号案件中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湖州南浔丁家桥建筑工程队的股权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镇××楼××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车库,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1282000元,扣除执行费9192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按比例已分配受偿141624.3元。
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郑爱萍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亦不需要扣划,且无需将被执行人郑爱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解除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爱萍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郑爱萍应定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9120元(利息自愿放弃)。二、如***、郑爱萍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1年1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32504.3元及诉讼费9120元,已收取执行费。
综上,申请执行人湖州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爱萍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2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