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某、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保5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园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610173.18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112511919202200023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610173.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图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