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1846号
原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7290640334,住所地:阜蒙县园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云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