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执复6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复议申请人李某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22执150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李某于202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李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李某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周石虎
审判员 郭 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