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山,彰武县东六家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园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达,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建华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景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