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园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计划自行和解解决,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91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