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执异22号
案外人:***,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鼓楼办事处西关社区河湾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46号紫荆苑小区1号楼1**1401号楼房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其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文星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 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