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803民初2045号
原告:鞠政金,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胜强,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鞠政金之子,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钢都和平村。
被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营口市人,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鞠政金与被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鞠政金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政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董娜
人民陪审员*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