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天宝安远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2民初2910号
原告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中段丰泰大厦8层8C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天宝安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1幢00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公司员工,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宝安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西安北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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