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异1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1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瑞华公司持有的北京瑞华高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被执行人瑞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瑞华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持有的北京瑞华高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500万元股权的冻结措施。理由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经查封了异议人建设的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12号办公楼、1#、2#厂房,1#、2#车间、设施及面积为28438.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本院委托营口利河伯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结果显示,本院查封财产价值共计85016815元,远远超出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继续冻结异议人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属于超标的查封,故请求解除对案涉股权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21)辽08执31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瑞华公司持有的北京瑞华高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的冻结。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1)辽08执319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案涉股权的冻结。2022年8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冻瑞华公司在北京瑞华高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30%的股权。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瑞华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瑞华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异议人瑞华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靖宇
审 判 员 韩爱娟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雨晴
书 记 员 乔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