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中,住营口市老边区,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君,营口市站前区万事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查明如下事实:***因墙体抹灰问题造成的具体损失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而对损失金额进行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振宇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刘佳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馥原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