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3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12号面积为28438.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营口国用(2016)第2004号}和该宗土地上的的办公楼、1#、2#厂房、1#、2#中试车间、设备设施及该宗土地上的附属设施经2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进行变卖,本院以第2次拍卖保留价45,648,472.8元作为变卖保留价对上述评估资产进行变卖,变卖期限届满无人买受,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变卖保留价45,648,472.8元接收上述资产以物抵债。扣除本次以物抵债应交税款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差价款2,574,609.93元。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1)辽08执319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12号面积为28438.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营口国用(2016)第2004号}和该宗土地上的的办公楼、1#、2#厂房、1#、2#中试车间、设备设施及该宗土地上的附属设施以变卖保留价45,648,472.8元以物抵债归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办理资产交接时,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抵债资产因被执行人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破坏性的鉴定方式对地面、墙面、空调等造成毁损,要求进行修复鉴定且鉴定未出结果前暂不发放差价款2,574,609.93元。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实施鉴定程序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民初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具备履行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巍 审判员  郑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