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老边区浩普建筑材料经营处、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保599号 申请人:老边区浩普建筑材料经营处,住所地老边区柳树镇东柳村378号(青龙山大街延伸约50米)。 经营者:***。 被申请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老边区浩普建筑材料经营处与被申请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3)辽0803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老边区浩普建筑材料经营处请求对被申请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市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营口银行账户:5188********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