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抗旱服务队

李某1与陵川县抗旱服务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4民初800号
原告:李某1,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
被告:陵川县抗旱服务队。
负责人:***,该抗旱服务队队长。
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苇池河巷。
第三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农民。
原告李某1诉被告陵川县抗旱服务队、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前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