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88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v>
法定代表人:戴文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4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莉珍,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服务费68737.5元、保全费、利息及滞纳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珀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程 珊
审 判 员  李铭辉
审 判 员  吴昊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庆增
书 记 员  李庆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