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2641号之四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4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2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名都城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弄俱乐部一楼。
业委会主任:***。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名都城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3元,减半收取计1,606.5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806.50元,由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