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2641号之四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4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21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名都城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弄俱乐部一楼。 业委会主任:***。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名都城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3元,减半收取计1,606.5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806.50元,由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