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465号之一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409室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览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673弄2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览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25.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