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14229号
原告:某某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业主大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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