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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百乐公寓业主大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14229号 原告:某某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业主大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