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8478号之一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叶某,主任。 被告:某某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601元,上述两项合计2,626元,由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