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69427297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109654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潞宝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90145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工业园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77251109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新义东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1862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市梧桐镇梧桐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97398065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初11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股权,上述财产已移送本院处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京执8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九亿九千九百九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案依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山西汾西正文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山西大土河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峰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本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本案依法查封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50万吨焦化产能指标、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87万吨焦化产能指标,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 迪
法官助理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