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执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山西国际金融中心****写字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住所地山西省**市孝义市经济开发区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潞宝生态工业园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工业园区(***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新义东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市孝义市梧桐镇梧桐经济技术开发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8)京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我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登记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