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孝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潞宝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工业园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新义东街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孝义市梧桐镇梧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 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 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 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8)京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山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公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