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开发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忻州开发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02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58年6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建国,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开发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11190343X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忻州开发区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5元,财产保全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蔚芙蓉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利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