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8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方山县县城瓦窑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武俊保,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地址:方山县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6449。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本院在执行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8日向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款444830.82元,并承担执行费6572元、案件受理费3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的银行账户455388.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