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与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民终1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赵家庄村。
经营者:邹翠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城区瓦窑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在原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邮寄送达二审审理传票,经查询该邮件(邮件号为EMS:1002456638792)于2017年11月14日被退回。经主审法官以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0351-30××××1、135××××4275与其电话联系,其说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但是经查询传票为拒收退回。之后,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未以任何形式对此作出说明或提出申请择期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盛大钢架管租赁服务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