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方山县瓦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858B。
法定代表人:武俊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住,住所地:方山县城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6449。
法定代表人:刘兴平,职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中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44830.8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86元,申请执行费657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在银行存款455388.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