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方山县瓦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858B。

法定代表人:武俊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住,住所地:方山县城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6449。

法定代表人:刘兴平,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山县第一中学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1128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44830.8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86元,申请执行费65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无证券、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