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方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971号

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858B

法定代表人:武俊宝

住所地:方山县

委托代理人:秦荣喜,职务:该公司职工。

被告:方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089T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职务:该单位主任。

住所地:方山县圪洞镇旧高中院内

委托代理人:赵艳艳,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单位的法律顾问。

被告: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勤,职务:该村主任

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二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