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971号
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858B
法定代表人:武俊宝
住所地:方山县
委托代理人:秦荣喜,职务:该公司职工。
被告:方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089T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职务:该单位主任。
住所地:方山县圪洞镇旧高中院内
委托代理人:赵艳艳,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单位的法律顾问。
被告: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勤,职务:该村主任
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方山县峪口镇阳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二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