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6736号
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9521143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重庆多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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