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198号 原告: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27007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家全,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18-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均,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