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6985号
原告:渝北区本邦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领航南路7号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YFG06X。
经营者:***,女,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北区本邦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渝北区本邦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渝北区本邦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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