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854号 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2368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18-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21元(已减半),由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