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3854号
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2368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18-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21元(已减半),由原告沪阀(重庆)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