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4135号
原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舟济路36号18-1、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697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因原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