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6529号
原告: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业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业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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