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6529号 原告: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业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业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