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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金辉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执异138号 异议人:辽宁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爱国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淑莹,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金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辽宁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异议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辽宁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金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