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执监25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以(2018)辽0504执169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该案指定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503执808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5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门福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