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谭某与王某、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03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
被执行人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那某
申请执行人谭某申请王某、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12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129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谷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