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的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9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811元,案件受理费63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0元,尚未执行59446元。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