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2670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01元。但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司法查询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山市德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