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2372号
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工业园创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165331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联系原告业务员,原告欲以其它方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江西省万载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