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4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中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3919577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华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989647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华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计1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