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4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中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