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2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东乡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黎川县东方红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1626834144。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95880元及利息17000元,诉讼费6800元,执行费3195.21元,合计222875.21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87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好